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4执357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贝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金鸡路952号,组织机构代码:7793797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山字石街31号第2单元5层5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39390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贝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贝甬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3437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6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4元,由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共划拨到款478448.58元。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020年3月25日划拨到款1062.51元;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贝甬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款140000元。截至2020年6月16日,扣除执行费12112元、诉讼费11684元、对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的罚款5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罚款1000元,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544715.09元。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35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