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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贝甬工贸有限公司、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784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贝甬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张燕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贝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款959715.0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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