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53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33023B。
法定代表人:倪振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山字石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639390748。
法定代表人:刘国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53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