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0227号
原告: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机场南路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西侧。
负责人:陈宗录,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山字石街**第******。
法定代表人:刘国斌。
原告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诉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牟 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