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5309号之一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33023B。
法定代表人:倪振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该司员工。
被告: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山字石街31号第2单元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639390748。
法定代表人:刘国斌。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2008元(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