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威视天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威视天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3099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被告:梅河口威视天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北部新城2苑28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569961797X。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谭智鹏,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肖丽岩,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白海鹰,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河口威视天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谭智鹏、肖丽岩、白海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4元,减半收取35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81元,共计6073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洁松
书 记 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