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3民初26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振威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58730E。
法定代理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7881213M。
法定代表人:魏自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8426619230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振威智能网络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新店中心卫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以双方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