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37号
原告:临沂佳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D座826-8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26636XH。
法定代表人:董玉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父英广,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年年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示范园区汉王路与松林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8205214L。
法定代表人:徐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佳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年年红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佳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佳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星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