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国者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356号
原告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10层1004。
法定代表人高振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爱国者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皇冠广场3号楼科技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国者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另行搜集证据,故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耿亮
代理审判员陶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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