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9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楼**305。
法定代表人:游世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兴顺路**依云郡花园**首层商铺1sp71自编**铺。
法定代表人:潘俊锋。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密信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4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科汇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交付的标的是计算机软件,含有知识产权且涉及技术问题,其软件属于技术成果,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为技术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确定案件性质及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故顺德区法院一审受理本案不当。(三)贝密信息公司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工作成果于2019年4月25日验收完成没有依据。贝密信息公司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不符合验收标准,中科汇联公司并未对该软件进行验收,故不具备支付6万元的条件。综上,中科汇联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案涉《软件产品采购合同》关于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于法有据。(二)中科汇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且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中科汇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当,缺乏法律依据。(三)对于案涉工作成果是否完成验收,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在2019年1月31日至4月26日期间就产品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认定贝密信息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已经于2019年4月25日验收完成,具有事实依据。案涉《软件产品采购合同》中约定,软件产品验收完成试运行后一个月,中科汇联公司向贝密信息公司支付6万元价款。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中科汇联公司应向贝密信息公司支付价款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第八条第2项的约定,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贝密信息公司提供三个月的免费缺陷修复服务。因此,即便中科汇联公司认为贝密信息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在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出现产品缺陷问题,亦属于中科汇联公司主张贝密信息公司履行免费修复义务的事由。中科汇联公司如认为贝密信息公司履行该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综上,中科汇联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郑华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