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91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二区305。
法定代表人:游世学。
被执行人:北京***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15号滨河大厦612-2。
法定代表人:谢连成。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 喆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