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6774号
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吕振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旋,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楼**305。
法定代表人:游世学。
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原告储备中心)诉被告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科汇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储备中心诉称:2011年底,原告储备中心为建设网上交易系统,经招投标程序选定被告中科汇联公司为承建商,北京X有限公司为项目建设监理。2012年2月1日,双方签订项目合同,约定被告中科汇联公司承建网上交易系统,具体包括系统所需设备的采购、技术开发、系统集成及系统调试等。项目建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项目合同款总额控制在4352880元金额内,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后原告储备中心向被告中科汇联公司支付款项共计3482304元。但是,被告中科汇联公司不仅延误了近一年的建设工期,且建设的系统在运行期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具备终验的条件。因此监理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发出了停工令,要求被告中科汇联公司停工整改,系统至今未能通过终验。采购的系统硬件设备一直无法使用,为妥善安置硬件设备,原告储备中心自2013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一直委托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保管,为此每年还需支付托管服务费18万元。现被告中科汇联公司构成违约,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原告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中科汇联公司应退还原告储备中心已付的全部款项。原告储备中心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网上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自本起诉状送达被告中科汇联公司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中科汇联公司退还原告储备中心已付的合同款3482304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网上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解除之日起至退还上述款项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3.判令被告中科汇联公司赔偿原告储备中心监理服务费损失81900元;4.判令被告中科汇联公司立即将项目合同约定的硬件设备从原告储备中心处取走,并赔偿原告储备中心托管服务费损失(以每年18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为1333064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科汇联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储备中心与被告中科汇联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签订协议时原告储备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原告储备中心的住所地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衡平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