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27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1号。
负责人王海龙,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巩发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被执行人大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花儿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发文,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周丽英,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申请人与以上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区××号、××、××、××、××、××、××、××及大连市××区××号房屋,期限三年,即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申请人如需续行查封需在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逾期申请造成解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超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