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36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34175N。
法定代表人:巩发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105.00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84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86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206.31平方米,权证号2016007653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81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375.60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87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231.25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85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1136.76平方米,权证号2016007652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61.95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76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62.24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82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231.25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79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800.44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577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建筑面积4037.14平方米,权证号201703016657的房屋。查封期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辽B××**辽B878**,辽B2××**,辽BW××**车辆车籍,查封期自2022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万一
执行员  孙振爔
执行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卿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