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184号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34175N。
法定代表人:巩发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3515元,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作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及传统查控,采取如下财产控制措施:1.2022年2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大连银行80×××11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届满至2023年2月8日。因该账户内存款已被冻结,故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2.2022年1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B×××**号、辽B×××**号车辆,查封期限届满至2024年1月20日。该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无法核实车辆准确位置,故对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无到位金额。本院依法查控的财产线索均无法处置,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海川
执行员 刘明翘
执行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笑宇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