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花儿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弋戈,系上诉人大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上诉人***之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彬,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品,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巩发文,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审被告: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巩发文,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慧,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成,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上诉人大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发文、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系借款主体是上诉人***还是原审被告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落款签名为***及巩发文(系***原配偶)的三份情况说明,拟佐证案涉借款的主体是上诉人***,但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巩发文对三份情况说明中其二人签名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向本院申请鉴定。为查明事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待鉴定并查明事实后,依法下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毛国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缪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如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