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3534号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91210282716934175N,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6号。
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572.00元及利息,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14予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修泉阳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修泉阳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修泉阳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修泉阳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修泉阳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修泉阳暂无财产可供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山青
执行员  王宇航
执行员  王东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怡君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