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2933号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34175N。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14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6265元的义务。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司法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有价值的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全部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山青
执行员  王宇航
执行员  王东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