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鑫源绿色房屋有限公司

879阜宁县安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美鑫源绿色房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879号
原告:阜宁县安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阜宁县城南大厦A座2楼。
法定代表人:徐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美鑫源绿色房屋有限公司,住址阜宁县阜城街道装备制造产业园通城路1号(C)。
法定代表人:孙文娜,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宁县安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鑫源绿色房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阜宁县安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安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县安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651元,由原告阜宁县安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永祥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殷 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兴胜
书 记 员  蓝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