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盛联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1民初1634号 原告:昆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云南汇奥汽车4S店消防系统项目欠付的维护费2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起诉之日到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仅产生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云南汇奥汽车4S店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云南汇奥汽车4S店消防系统维护服务,合同金额为20,000元,结算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完成合同周期一个季度内即2022年9月“31”日前,双方核实完毕后,乙方(原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被告)收到乙方(原告)发票后60日内日支付消防维保费。原告于2022年12月31日按时间履行完合同约定内容,且向被告提供了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及付款申请。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欠付原告20,000元维保费。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付,被告拒不支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缺席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昆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复印件;3.《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原件;4.7月份消防设施巡检记录复印件、8月份维保报告(月单项检查)复印件、8月份维保报告(月巡视检查)原件、9月份维保报告(月单项检查)原件、9月份维保报告(月巡视检查)复印件、10月份维保报告(月单项检查)原件、10月份维保报告(月巡视检查)复印件、11月份维保报告(月单项检查)原件、11月份维保报告(月巡视检查)复印件、12月份维保报告原件;5.发票原件。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中有原件的维保报告以及证据5,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其余证据无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22年7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云南汇奥奥迪4S店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期限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维保年费为40000元(本费用不含新购设备、易损配件、部件、年度检测费用及以外的所有费用),本合同维保总费用为20000元,增值税率6%,其中不含税价为18867.92元,税金1132.08元。付款方式:以季度支付一次的形式进行支付。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完成合同周期一个季度内(即2022年9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10000元。双方核实完毕后,乙方出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消防维护费,增值税税率6%。)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之内向乙方支付消防维保费。对于维保服务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月份,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服务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含泡沫联用及水炮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手提/推灭火器的维护保养(不含药剂充灌)。乙方每次保养后,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名的保养记录,并由甲方主管领导或指定代表签字确认。甲方逾期不支付合同款,甲方应按拖欠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天向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出具了2022年8月份至12月份的维护保养报告五份,上述报告维保人员(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签字)处有“***”、“***”的签名,维保技术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处有“***”的签名及盖章,维保项目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签字)处有“***”的签名及盖章,维保结果确认(委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处有“***”的签名。2022年12月9日,原告开具金额为20000元、购买方为被告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维保费20000元为由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请。 庭审中,原告陈述***、***、***、***系原告方项目负责人,***系被告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票已经交付给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推定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维保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维保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60日之内支付全部维保费,如被告逾期不支付,应按拖欠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天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维保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保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未超过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利息自立案之日即2024年1月24日起算。被告未到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并举证,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维保费20000元; 二、被告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云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仅列出本院认为部分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但如果在裁判说理部分已经记载了详细的条文内容,则该部分告知内容可以省略。) 【判后答疑】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可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裁判理由向承办法官申请判后答疑,申请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交。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0871-67274233,***法官)。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871-67274233,***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