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977号
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隐读村。
法定代表人:郑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婷,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华冠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陶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国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华冠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