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14418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418号
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隐读村。
法定代表人: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婷,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市黄冈市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深。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起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