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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隐读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5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结欠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415000元,由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7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8年4月10日前给付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115000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则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部分及到期被告***未完全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利息损失94300元。三、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回。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联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8747元,执行费738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18年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
3、2018年1月13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信息。
4、2018年1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8年4月1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反馈。
6、2018年5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8627元。
7、2018年7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627元,并发还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经执行后,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570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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