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4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2760011853J。
法定代表人:和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发达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工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773184673P。
法人代表:位玉芹,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发达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鲁0982民初1479号保全裁定书,冻结山东发达科技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发达科技板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发达科技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焉兆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媛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