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1民初1996号之一
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0011853J。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7515003722。
负责人:尚×。
被告: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48551128Q。
法定代表人:郭×,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8314。
法定代表人:卢×,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7元,减半收取3608.50元,由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建恩
审判员 张征全
审判员 冯守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凯峰
书记员 余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