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478号之一
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0011853J。
主要负责人:和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63532956P。
主要负责人:魏龙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81元,由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焉兆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媛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