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伟,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的(2010)新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45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5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