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26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