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89565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保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杨景霞。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保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春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