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湛江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雷州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03民初2090号
原告:湛江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8号6幢3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雷州市教育局,住所地雷州市雷城镇群众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梁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州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韩剑
审判员*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观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