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恒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车志荣。
被执行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赵顺涛。
北京天地恒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6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34 872.42元,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及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2017年8月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丰台区科学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中国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的账户;2017年9月4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北京大红门支行的账户。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6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
代理审判员
姜 超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恒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