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4158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瑞兴,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1,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政治工作处干事。
被告:北京天地恒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号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00282109
法定代表人:车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1,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以下简称联合勤务学院)、被告北京天地恒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恒佑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医疗费38033元、误工费70693.5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伤残赔偿金1247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100元、律师费10000元,以上共计271648.5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自由运输职业者。2019年1月3日晚,原告从曲阳县承达雕塑有限公司处承运八张铜制雕塑,从河北省保定市运输至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3号院联合勤务学院,交于收货人天地恒佑公司。2019年1月4日凌晨6点左右,天地恒佑公司安排张自锋,张自锋又指派熊某1到现场接货。由于当时现场只有吊车司机和熊某1两人,不方便将八张铜制雕塑安全卸下,熊某1便请求原告帮忙一起卸货。原告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吊车挂钩不慎脱落,导致原告被铜制雕塑砸伤左臂。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北京水利医院接受救治,除了熊某1本人垫付的5000元医疗押金外,其余医疗费用均是原告自己垫付的。事发后,两被告作为实际受益人,对原告的伤情不闻不问,且拒绝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故现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主张天地恒佑公司是雕塑的买方和收货方,故主张天地恒佑公司是被义务帮工人。为此,提交了微信截图。但微信内容未显示出物品名称,也未显示出买方或收货方名称为天地恒佑公司或联合勤务学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地恒佑公司并非被义务帮工人,***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天地恒佑公司,属被告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硕
人民陪审员 刘良喜
人民陪审员 张占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