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佳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佳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新源联合港运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04财保51号 申请人:湖南省佳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拥军路12号亿豪名园8号住宅楼15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新源联合港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18号高新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省佳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源联合港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高新支行的账号为88220020003879938的2000万元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佳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高新支行的账号为88220020003879938的200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源联合港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