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628号
原告:常德市科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华南社区华南厂(华南厂宿舍区335栋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钟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昊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东二环二段368号上东辛顿公寓南栋1217房。
法定代表人:何章。
原告常德市科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昊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2022年2月9日,原告常德市科玛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昊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科玛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科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常德市科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