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61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庚军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761号
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新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861994X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新世界公司”)诉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新世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钢管材料或按损失的材料市场价值赔偿钢管78441.6元,扣件240612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共计37005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前身系淮安华尔创架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脚手架搭拆及看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工程结束后,15日内完成材料归还工作,赔偿按照市场价格。工程结束后双方清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钢管6536.8米,扣件40102只没有归还,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按市价赔偿,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逃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管合同的履行地为淮安国际自行车城,属于淮安市淮阴区范围,均非位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本案起诉并非属于本院管辖,故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85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