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91民初2485号
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庚军,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杨庚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界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世界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钢管6536.8米,扣件40102只(其中:十字件31824只,接头件2173只,转向件6105只),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钢管按12元/米,扣件按6元/只计算)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淮安华尔创架业有限公司脚手架搭拆及看护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淮安华尔创公司系原告前身,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工程搭拆脚手架并保管所用的材料,在工程结束后的15日内由被告向原告归还材料,否则按市场价格赔偿,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钢管6536.8米,扣件40102只未归还,原告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杨庚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8日,原告新世界建设工程公司(甲方)、被告杨庚军(乙方)签订《淮安华尔创架业有限公司脚手架搭拆及看护承包合同》,约定:由杨庚军负责在淮安国际自行车城工程中搭、拆脚手架所有工作内容,合同单价为20米/平方米,建筑面积1560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面积为准,合计312000元,此价格不含税;新世界建设工程公司将材料送到工地,杨庚军不得将工程材料转运到其他地方,材料归还时,杨庚军应完成清理、整理、修复等工作,如不符合,将收取相关费用;看护材料工期共计180天,以双方签证日期为准,由新世界建设公司通知杨庚军看护人员进场开始计算工期,超出工期按每月另外收取2480元/月看护费;如工程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材料归还工作,赔偿按市场价格赔偿。
2015年12月17日,杨庚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华尔创租赁公司材料,钢管6536.8米、扣件40102只(其中:十字31824只,接头2173只,转向6105只)。
另查明,原告公司的曾用名称为淮安华尔创架业有限公司。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杨庚军出具欠条时工程已经结束,双方已结清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目前钢管市场价格为13.1元/米,扣件为6.4元/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淮安华尔创架业有限公司脚手架搭拆及看护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钢管、扣件交由被告搭建、保管,被告理应依约返还钢管、扣件。现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钢管、扣件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材料钢管6536.8米,扣件共计40102只,其中十字件31824只,接头件2173只,转向件6105只,如不能返还按钢管12元/米、扣件6元/只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材料周转的收益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钢管6536.8米、扣件40102只(其中:十字件31824只、接头件2173只、转向件6105只),如被告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2元/米、扣件6元/只的标准赔偿;
二、被告杨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51元,由被告杨庚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8)。
 
审 判 长  邵爱静
人民陪审员  李美艮
人民陪审员  韩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