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505号
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861994X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新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淮安新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钢管材料或按损失的材料市场场价值赔偿钢管78441.6元,扣件240612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共计370053.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脚手架搭拆及看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结束后双方清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钢管6536.8米,扣件40102只没有归还,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