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沙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7552号

原告:湖南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左岸右岸公寓**栋**。

法定代表人:田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道文,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系员工。

被告: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藏珑湖上国际花园v>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兵,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员工。

原告湖南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湖南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龙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