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4民初1777号
原告:湖南朗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以西气象佳园B4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乡镇企业局二栋四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湖南朗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旭装饰公司)与被告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临澧奥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朗旭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临澧奥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旭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临澧奥园公司支付工程款1446817.2元,并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年利率4.35%支付2022年3月27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判令临澧奥园公司支付专项措施费225802.35元;3、判令临澧奥园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1日,朗旭装饰公司与临澧奥园公司签订《临澧奥园广场一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朗旭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临澧奥园广场一期外墙保温工程,合同含税总价款4676912.92元,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朗旭装饰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2年2月25日,双方结算确认临澧县奥园广场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工程含税总价款4502059.71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020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现因临澧奥园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朗旭装饰公司要求其提前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经双方对账,临澧奥园公司已付工程款3055242.51元,尚欠工程款1446817.2元。2022年7月6日,朗旭装饰公司与临澧奥园公司签订了《临澧奥园广场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临澧奥园公司在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支***装饰公司含税专项措施费225802.35元,临澧奥园公司还应支付专项措施费225802.35元。
临澧奥园公司辩称,朗旭装饰公司所诉工程款数额有误,临澧奥园公司实际已***装饰公司工程款3055242.51元,仅欠工程款1446817.2元,朗旭装饰公司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两年未届满,质量保修金在工程款中扣减,不应提前返还;朗旭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付款的相关资料,双方于2022年7月7日才对所欠工程款对账确认,临澧奥园公司并未逾期付款,朗旭装饰公司要求按五年期贷款年利率4.35%支付2022年3月27日至清偿之日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临澧奥园公司尚欠朗旭装饰公司专项措施费225802.35元属实,但该款系临澧奥园公司以专项措施费形式将保理付款贴息产生的手续费作为保理贴息金额,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一,不应重复计算为工程价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朗旭装饰公司系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2019年9月9日,朗旭装饰公司中标了临澧奥园公司招标的临澧奥园广场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总价款及增值税包干价4676912.92元。同年10月1日,朗旭装饰公司与临澧奥园公司签订《临澧奥园广场一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朗旭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临澧奥园广场一期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总价款及增值税共计4676912.92元(增值税税率9%),工期449天,**外墙保温施工进度达50%后30天内支付实际工程量70%的工程款,**外墙保温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实际工程量80%的工程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30天内按结算总价支付9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两年后质量保修期满,质量保修期30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还约定,所有工程款项须***装饰公司申请并报送进度报表等临澧奥园公司要求提交的资料,经临澧奥园公司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支付,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手续,朗旭装饰公司申领结算后的工程款时,须同时提供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增值税(9%)工程发票给临澧奥园公司,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签订后,朗旭装饰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12月20日,朗旭装饰公司承包的上述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移交临澧奥园公司。2022年2月26日,朗旭装饰公司提供上述工程结算相应资料,经与临澧奥园公司结算,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临澧奥园广场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工程含9%增值税总价款4502059.71元,结算总金额中除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计入工程质量保修金基数外,所欠工程款包含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225102.99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020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临澧奥园公司先后4次共计已***装饰公司工程款3055242.51元。2022年7月6日,朗旭装饰公司与临澧奥园公司签订《临澧奥园广场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临澧奥园公司在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外***装饰公司支付因工程款保理贴息的专项措施费225802.35元,其中增值税18644.23元,增值税税率9%。次日,临澧奥园公司与朗旭装饰公司对账确认尚欠工程款(含增值税)1446817.2元。此后,临澧奥园公司所欠朗旭装饰公司工程款和专项措施费一直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朗旭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标通知书、《临澧奥园广场一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结算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实际已付款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朗旭装饰公司系具有相应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其中标临澧奥园广场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工程后与临澧奥园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朗旭装饰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临澧奥园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临澧奥园公司与朗旭装饰公司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临澧奥园公司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应在结算后30日内支付95%的工程款,结算确认工程含增值税总价款4502059.71元,已付工程款3055242.51元,扣减结算确认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225102.99元后,所欠工程款1221714.21元应予支付,***装饰公司应向临澧奥园公司提交9%税率的增值税工程发票,对***装饰公司要求临澧奥园公司支付工程款144681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朗旭装饰公司与临澧奥园公司竣工结算后30日内,临澧奥园公司按约即负有支付95%工程款的义务,但未及时支付,属于逾期付款,应自竣工结算30日后,即2022年3月27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装饰公司要求临澧奥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临澧奥园公司逾期付款期限未达五年,其只应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对于临澧奥园公司称并未逾期付款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朗旭装饰公司称临澧奥园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要求其提前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既未举证证明,也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装饰公司要求临澧奥园公司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提前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朗旭装饰公司可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
临澧奥园公司因工程款支付保理贴息,承诺在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外,以专项措施费方式增加支***装饰公司含税专项措施费225802.35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支付,对***装饰公司要求临澧奥园公司支付含增值税专项措施费225802.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朗旭装饰公司因本案财产保全支付申请费5000元,临澧奥园公司还应支***装饰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朗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1714.21元,并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2年3月27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朗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项措施费225802.35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湖南朗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69元,减半收取10984.5元,由临澧奥园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当事人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