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196号
申请人: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以西气象佳园B4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乡镇企业局二栋四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湘072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7679.3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2022年8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7679.3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