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财保55号
申请人: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以西气象佳园B4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乡镇企业局二栋四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讼前转移财产为由,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7679.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7679.3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 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