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10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以西气象佳园B4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6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22年3月3日提交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上诉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不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