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中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3030号之一
原告:广西中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
广场1号楼二十一层2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7号广西农机大厦
B座B22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剑权。
被告:广西芳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雷芳。
被告:雷芳,女,1983年01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
汇馨源18号1单元401号。
被告:阮华,男,1975年08月01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50号。
被告:陈太亮,男,1979年06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号。
被告:广西树全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18-
1号25队1栋3单元1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甘小香。
原告广西中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芳华房
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雷芳、阮华、陈太亮、广西树全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因此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胜贵
审 判 员  韦肖依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8民初3030号
广西中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女,
1992年6月3日生,
南宁市良庆区盘歌
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二十一层2108号房。
女;男;女;男;男;男,
1983年1月25日;1983年1月25日;197
9年6月3日;1975年8月1日生,
南宁市汇馨源18
号1单元401号;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7号广西农机大厦B座B2202号;南宁市
高新区科德路23号;重庆市开县号;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18
-1号25队1栋3单元1002号房;广西博白县50号。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
广西中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韦肖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因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韦肖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