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44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84533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腾拓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天津路金猴写字楼2A区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0612142R。
法定代表人:*树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树立,男,195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腾拓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民初14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树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9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8万元,已冻结6895.0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7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8万元,已冻结3476.1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48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8万元,已冻结1347.49元)。2020年9月8日,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4461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树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96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树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77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本案对*树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4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