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石家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之父。
原审第三人:云阳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男,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风险管控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险管控部职员。
原审第三人: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云阳盐化有限公司、广西中煤地质有限公司、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5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提供了**五井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云阳盐化有限公司陈述原**五井中排出的气体为页岩气,属国有资源,相关部门要求相关单位对**五井进行处置。前述新证据和新事实表明,案涉**五井后续处置情况不明,**五井可否继续施工并通过验收以及是否已经封井、是否已经废弃等基本事实不清。基于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和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5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向 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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