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513号
申请人: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84533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京粤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南侧**路4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GT3D5U。
法定代表人:崔佃梓,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京粤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10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京粤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15元,由申请人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