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与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4民初1648号之二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利,律师。
被告: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与被告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于2017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8元,减半收取130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04元,由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