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恢338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铭旭光伏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6368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承德铭旭光伏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 80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承德铭旭光伏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不动产、车辆、股权等有价值财产信息。本案已执结案款16 925.50元。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承德铭旭光伏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承德铭旭光伏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承德铭旭光伏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印强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法 官 助 理 马玺镇
书 记 员 何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