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964号
原告淄博耀旺光伏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旺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薄膜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查汉能薄膜公司、汉能光伏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即汉能薄膜公司、汉能光伏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玲华
法官助理 冯晓璐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