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49224号
原告深圳市誉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薄膜发电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誉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能薄膜发电公司、汉能光伏技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誉辰公司与汉能薄膜发电公司订立《采购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誉辰公司已约交付货物,汉能薄膜发电公司应当支付货款。誉辰公司要求汉能薄膜发电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予以支持。汉能薄膜发电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誉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汉能薄膜发电公司系只有汉能光伏技术公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汉能光伏技术公司未能证明汉能薄膜发电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汉能光伏技术公司的财产。誉辰公司要求汉能光伏技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汉能薄膜发电公司、汉能光伏技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汉能薄膜发电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唯一股东系汉能光伏技术公司。 2018年5月23日,汉能薄膜发电公司作为甲方与誉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BMTZ-PE-1805-0552-05号《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单玻汉瓦胶条及边框安装设备3套;合同含税价款总计7 470 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合同款(预付款),设备出厂验收完成后支付20%合同款(发货款),设备到达甲方项目现场3个月内支付合同20%合同款(到货款),设备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满2个月支付20%合同款(验收款),甲方验收合格后24个月或到货后36个月支付10%合同款(质保金)。 2018年6月7日,汉能薄膜发电公司向誉辰公司支付货款 2 241 000元,8月14日支付498 000元,8月29日支付996 000元。2018年10月15日,汉能薄膜发电公司向誉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3台设备10月17日到场。10月17日,誉辰公司将3台设备送至汉能薄膜公司指定地址。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电子邮件、送货单、客户回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誉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 2 988 000元; 二、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市誉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损失60 181.59元,并以2 988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誉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894元,由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奇琦
书  记  员   陈秋阳